3.1投標人應具備《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規(guī)定的條件,提供下列材料:
1)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(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自然人,提交有效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(或事業(yè)法人登記證或身份證等相關證明)復印件);
2)具有良好的商業(yè)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(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基本開戶行出具的資信證明);
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(yè)技術能力(按投標文件格式填報設備及專業(yè)技術能力情況);
4)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(提供投標截止日前6個月內任意1個月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。如依法免稅或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,提供相應證明材料);
5)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,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(提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,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聲明);
6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(可參照相關承諾格式內容)。
3.2投標人未被列入“信用中國”網(wǎng)站(www.creditchina.gov.cn)“記錄失信被執(zhí)行人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或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”記錄名單,不處于中國政府采購網(wǎng)(www.ccgp.gov.cn)“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”中的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間,(以在“信用中國”網(wǎng)站(www.creditchina.gov.cn)及中國政府采購網(wǎng)(www.ccgp.gov.cn)查詢結果為準,如相關失信記錄已失效,投標人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);
注:以采購代理機構于開標時間當天在“信用中國”網(wǎng)站(www.creditchina.gov.cn)及中國政府采購網(wǎng)(www.ccgp.gov.cn)查詢結果為準,如相關記錄信息已失效,投標人必須提供由該記錄信息的執(zhí)行或列入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。
3.3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,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;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、規(guī)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、監(jiān)理、檢測等服務的投標人及其附屬機構,不得再參加本項目投標(提供《承諾函》);
3.4本項目不接受聯(lián)合體投標,不允許投標人對本次招標貨物及其相關服務進行分包和轉包。